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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月迦蓝

[无以名状的愤怒]为网络的写手们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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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发吧,我就不相信是天下无敌的。

发表于 2005-11-1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姐姐的网名写上去至少还不错,承认是你写的,比冒原创要好~不过白纸黑字的东西,还是慎重一点好,要回来是比较必要的~

发表于 2005-11-1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加油啊,我们都支持你。

发表于 2005-11-1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甚么写手,所以对这种事情没有甚么感觉,也没有甚么好说的


发表于 2005-11-1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绿月迦蓝在2005-11-11 19:18:13的发言:

偶已经发了电子邮件给作家出版社了~~但是偶想他们不太可能会对此作出回应~~

电子邮件的话,不太奏效。我还是觉得你应该打电话。


发表于 2005-11-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午夜格古洛在2005-11-14 14:16:24的发言:

电子邮件的话,不太奏效。我还是觉得你应该打电话。

面谈效果好

发表于 2005-11-1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自己不写文,但一贯很鄙视这种盗文的行为。

作家出版社在我印象中是个正规大社,也会不尊重知识产权,对中国出版界感到很遗憾……

查了一下,这本书公开摆在几家正规网络书店销售:

http://www.dangdang.com/product_detail/product_detail.asp?product_id=9040873

http://www.bol.com.cn/cgi-bin/bol/bol/A-5.jsp?BV_UseBVCookie=yes&OID=893173

http://www.jingqi.com/book/5C9091AA/C205/41DA/AA89/0785AEE017C6.html

当当,BOL,旌旗……都是我曾经光顾过的地方,照这样看来,过不久也会摆在市面上销售。

http://www.zuojia1953.net.cn/IA00we.htm

这里有作家出版社的联系方式,面谈不太现实,觉得最好电话联系一下,绿月姐加油讨回自己的正当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6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特兰克斯桑提供给偶的这些联系资料~~偶会给总编室同时发一封邮件和写一封书面的信件~~看看对方的回应~~偶始终觉得书面的形式比起电话来会更加正式~~~嗯~~~面谈确实不太切合实际,偶实在没这份精力千里迢迢从广州跑到北京去~~

不过,偶还有一个难题~~就是要如何证明给别人看那篇文确实是偶写的呢~~bbb因为它从诞生起就是电子文件的形式~~偶从来都是直接在电脑上写作的~~ ^_^bb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16 1:28:52编辑过]

发表于 2005-11-1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问题,就算一般喜欢先打草稿的人也不一定会保存底稿的,像我就是一存进电脑就扔了~~这是个软肋,容易被人钻空子,只能先看看对方的反应再想对策了。

出于自身阴暗的心理,觉得他们下次有可能会伪造授权书……希望只是个人的不良念头……


发表于 2005-11-16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绿月迦蓝在2005-11-16 1:23:25的发言:

不过,偶还有一个难题~~就是要如何证明给别人看那篇文确实是偶写的呢~~bbb因为它从诞生起就是电子文件的形式~~偶从来都是直接在电脑上写作的~~ ^_^bb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说难不难,只要你能够证明你就是绿月迦兰就行。

如果我要向别人证明我是午夜格古洛,我需要准备的是物证——自己发过的贴,别人讨论过自己的贴,发布过的文章(文档都有修改时间,这个虽然可以篡改,但是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画过的图的原稿和电脑初稿、二稿等(文档似乎就没有这方面的佐证),所有自己上过的论坛和相关id(密码只对律师公开);然后是人证,自己见过的网友,最好是本地的,比如说上次维家思我和小电、小猫女和艾宝宝见过面,那他们就可以当我的人证。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7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午夜格古洛在2005-11-16 12:16:43的发言:

说难不难,只要你能够证明你就是绿月迦兰就行。

如果我要向别人证明我是午夜格古洛,我需要准备的是物证——自己发过的贴,别人讨论过自己的贴,发布过的文章(文档都有修改时间,这个虽然可以篡改,但是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画过的图的原稿和电脑初稿、二稿等(文档似乎就没有这方面的佐证),所有自己上过的论坛和相关id(密码只对律师公开);然后是人证,自己见过的网友,最好是本地的,比如说上次维家思我和小电、小猫女和艾宝宝见过面,那他们就可以当我的人证。

原来如此~~果然要证明自己的网络身份比现实身份要麻烦得多~~

而对偶来说人证是最麻烦的~~因为偶从上网的第一天起,就定下“绝对不与网友见面”的原则(好吧,偶承认偶是比较奇怪~~bb)~~所以人证估计比较难找到~~不过基本上偶在任何论坛都是用这个昵称,所以这一点或许是个有利的条件~~

谢谢午夜桑~~^_^~~


发表于 2005-12-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对网络侵权(在线盗版)刑事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 2005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立法精神,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并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们普遍关注的“在线盗版”问题,该《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在《解释》中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即“在线盗版”问题,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表现得相当突出。对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是一个新问题。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法第十条规定,权利人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中国文化市场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 17:08:01编辑过]

发表于 2005-12-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午夜还真是尽心尽力啊.大概绿月姐姐看到午夜这么上心也很感动吧...

如果是我的话,有大家这份心也就够了...我比较容易满足...汗,


发表于 2005-1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希望你能够维权成功,加油啊。

发表于 2005-1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午夜真的是很尽职的呀~

`~为大家加油好了````很感动!


发表于 2006-2-2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月,我也支持你,这么久了,不知你维权成功了没有.加油啊!

午夜,可以再多说些关于网络盗版法律上的事吗?这样可以给大家提个醒,加强点意识啊.


发表于 2006-2-2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的话……马上报警……不过基本上不可能……

发表于 2006-2-26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那个由霏雨霄主编的什么默示录吧,我看到有有绿月大人时很激动啊,没办法中国是盗版的天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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