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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混沌之屋版规,以及斑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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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这里发的帖子必须保证质量!例如一字文、纯表情、纯水帖、超级火星贴、类似我也不知道啊等字样、纯引用帖连帖,或者出现脏话等等立刻删除!严禁在帖子里谈论与帖子问题不相干的事情.!!

2.问题已经解决的帖子请不要再做重复回答,如有遇见一律删帖.

3.有关江湖上的求助,必须到这里发!

4.这里只谈江湖,不能发其他的帖子,违者删除帖子!

5.遵守法律:一切行为均受相关法律制约。所有条款都不得与法律抵触,否则自动作废。
不得在论坛发布色情、非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政治,宗教.迷信等违法信息。论坛会将你的信息提交到公安机关!

6.禁政治相关,禁广告,禁BL、禁GL、禁色情、禁纯水、禁纯抢楼、禁人身攻击、禁(XX)最(喜欢)(不喜欢)(讨厌)(帅)(XX)这样的帖子!

7.这里不是灌水的地方,不能在这里灌水,,违者轻则警告,重则删除帖子,并封印1天!

8.凡是与主贴无关的回贴,今后一律删除,这里是江湖的求助区,不是水区。
9.发问题前请先注意看顶置的帖子,有很多问题那里已经有答案.

10.如果自己也不知道问题答案的话请不要回帖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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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
一、以下的帖子将被删除,发贴人ID将被删除并备案、IP地址将被记录,情节严重者我们将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一切与政治有关的图片和文章
    2、包含色情的图片和文章
    3、恐怖、恶心以及让一般网友觉得反感的图片和文章
    4、进行人身攻击和引起地域歧视的图片和文章
    5、煽动分裂国家或激发国内民族矛盾的图片和文章
    6、其他触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图片和文章

  二、本站承诺尽量不影响网友之活动,但是本站保留以下权利,不愿意遵守规则者或者不理解本站规则者,请勿在本论坛活动:
    1、删除任何管理人员认为不合适的帖子的权利
    2、关押任何不合作之用户进入虚拟监狱之权利
    3、删除任何不遵守论坛规章、不合作用户的ID的权利




再借用一下斑竹通过审核的信里说的内容(相信你们也知道):
5,版主,并不是一种荣耀,而是一种坚持和责任。

6,版主的首要工作并不是一味地删水文,而是对网友的讨论进行引导。

7,当上版主,并不能代表你具有了该版最高的水平;很多高手不想当版主的原因,只是想专心致志地做学问而已。

8,不要以为强制手段可以解决一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9,制定了规则,就应该从自己开始严格遵守,然后公正地执行。

10,从未得罪过人的版主不见得就一定是个好版主,有作为就必须先承受压力。

11,不要参与骂战,时间、精力比你丰富的人多得很。

12,多征询网友的意见,但不见得事事都必须征询网友。记住,你是版主,应该有主见,要懂得运用民主集中制。

13,版主与版主一定要沟通好,对一件事出现两个不同的处理结果,除了会引起版主、版副之间的尴尬外,更严重的是直接打击了版主与版副的威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15 8:55:15编辑过]

发表于 2007-8-2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这里发的帖子必须保证质量!字数要在20-30字之间,违者轻则警告,重则删除帖子,并封印3天! 2.有关江湖上的事情,或者求助,必须到这里发,如果看到发到其他地方一律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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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以上2点改为:

1.在这里发的帖子必须保证质量!字数要在20字以上,违者轻则警告,重则删除帖子,若屡教不改则关押如监狱并封印3天! 2.有关江湖上的求助,必须到这里发,如果看到发到其他地方一律不接受!

三流:因为已经有 踏上异世界的征程 了,所以这里只发关于江湖疑问的帖子。


 楼主| 发表于 2007-8-2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三流的提醒啊

我事先申明一遍,这里只可以斑竹发表看法

其余的一律删除跟帖!!!


发表于 2007-8-2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淘气弟弟呀~~其实

第一条不一定要规定字数,有些问题本来就短...(例如江湖中如何解除XX状态) 要到20字必然会产生表情冲字数,或者无意义言辞冲字数,只要规定一些例如一字文、纯表情、纯水帖、超级火星贴、类似我也不知道啊等字样、纯引用帖连帖,或者出现脏话等等立刻删除就可以了.并著名下本区不是水区...严禁在帖子里谈论与帖子问题不相干的事情.

第二条可以是本区只受理关于江湖的求助,一系列的江湖疑问都可以来此发问,江湖外的其他问题均不受理,如是关于江湖的讨论请去踏上异世界的征程.

这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内容已融合....第三条可以不要了.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内容也已融合,第六也可以不用了.

LAST......貌似最后那句话可以删去....毕竟这个版规是给新人看的.....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ゴテン的提醒!

规则已经改了,请看吧

如果还有什么请发在回帖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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