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先说个题外话。。。。这个。。。我最近玩魔兽世界久久不能自拔。。。虽然等级才20大1点。。。但是里面真的太好玩了。。。。。最近不上论坛了。。。。对不起各位了。。。我会改掉玩WOW这个习惯的。。。至少多来一下下啦。。。。。</P>
<P>好了废话就说这么多~我的正文开始了~我以前在为什么龙珠在欧美这么火红的时候就提到龙珠是1个暴力美学的漫画,里面的打斗招招到肉,看得令人大呼过瘾。当然有暴力就有犯罪,听我慢慢道来~</P>
<P>首先从故事的开端说起:
那就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我们最开始就看到可爱的孙悟空和小林在龟仙人的“调教”下做起了童工!~马上就是到6。1儿童节了,龙珠中居然有这样的事情他们的年龄都不达到我国法定成年年。看到龟仙人为了让自己的口袋更加饱和一点居然让他们去拉板车,开荒,送牛奶等等,更加可恶的是还美其名曰为“练武”……唉,这是何等的罪过啊!!!这还不说,做工就做工咧~龟仙人居然还有虐童倾向,没事做就放放蜜蜂或者追追鲨鱼和恐龙,再不就是背着龟壳为他自己打广告…………在6。1我深深的对这2个孩子表达自己的同情以及对龟仙人的愤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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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以下就是我国宪法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多懂点法律这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各位龙珠FANS看到有人像龟仙人这样对待小悟空和小林的话请打“110”~谢谢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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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有关规定: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COLOR]</P>
<P>龙珠世界没有像我们这个世界一样有南北极,但是他们也有一个冰岛和我们这个世界类似!~最为龙珠世界上最横的“恐怖分子”——红段带(黑绸军)居然不顾联合国的反对公然在冰岛上建立军事基地。像这样大部分不能住人的地方依据我们这个世界的国际法规定是人类共同的财产,不许单个国家或者个人占据私用!更不允许有人在这样的地方进行军事实验,建立军事基地。我们的红段带不仅违背了以上几条并且还俘虏当地居民,要他们找龙珠,还犯了绑架政治人物罪(不要不把村长当干部哟~)具可靠消息他们还在那里秘密研制人造人,据说还出现了以人体为基础的人造人!!!下篇会有更加详细的报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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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以下就是国际法的相关规定:</P>
<P>南极的法律制度</P>
<P> 南极是惟一没有被瓜分的大陆,但由于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上个世纪先后宣布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但遭到了美国等国的反对,引起了南极的分争。为了解决这样的分争,更好地探索、考察和利用南极,12个关系国于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它是确定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P>
<P>(一)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各国均可在南极地区进行考察活动,任何国家对这种考察活动不得干扰或阻拦。但考察的国家应按《南极条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国际合作,例如交换考察情报,与南极协商会议合作等。
(二)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不应将南极变成各国纷争的对象。因此,禁止在南极进行军事活动,例如,不得进行军事演习、建立军事基地或要塞,也不得进行武器实验或核试验等。(三)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按南极条约规定,在条约订立前,宣布或要求南极领土主权或权利的,在南极条约有效期内不被否定,但不得有效。在南极条约生效后,任何国家不应以任何理由对南极主张主权或权利,它们的活动也不作为要求权利的根据。
(四)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南纬60度以南地区的公海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公海制度。[/COLOR]</P>
<P>在这个世界中有种武器称为生化武器,作为武器的分支之一我很痛恨这样的武器,因为我们国家曾经被别人用这样的武器伤害过……不!现在依旧被伤害!!在龙珠中就有以人体位基础的生化兵器——人造人17&18号还有沙鲁~他们貌以强大,4处破坏~轻则杀1,2个人,重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我们这个世界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那么漂亮的18号和那么帅气的17号转瞬间变成了杀人机器……不管是被迫还是自愿(我想是被迫的)都严重玷污了别人的人权。虽然龙珠中的人造人并不和我们社会的芥子弹,炭菌热一样是传播的,但是大家要记住一点的是生化危机的G兽,独裁者等等这些士兵都属于生化武器的范畴~于是我就强扯啦~~~以下就是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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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违反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和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的规则: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是战争法规的一项新规则。它是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根据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是指在作战中运用上述技术,以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从而妨害居民的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P>
<P>龙珠中最大的2件违法事件就是故意杀人和肆意破坏公物与环境,先来说说杀人的,龙珠中小的可以死1,2个农民或者贫民大则就像是魔人布欧完成人类灭绝计划,所以说,要当跑龙套的漫画角色真的不要去龙珠,你说你死了1次就算了咧,死后还要你复活,等你复活了又会要你去死……不仅仅是肉体的上的摧残还有精神的上的蹂躏,悲哀啊悲哀~说到环境破坏这个问题很普遍最开始小悟空们就“习惯性”这里撞一下那里闯一下……小时侯都没学好长大就很难改了……悲哀中的悲哀……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人就要在平时多注意一下行为不要在课桌上刻东西在外面摘话采草的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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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P>
<P>破坏相应的公共设施将以原价赔偿并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破坏国家文物将判刑3~5年………… </P>
<P>在龙珠世界中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变幻胶囊,难道大家不觉得偌大的龙珠世界就只有布尔玛有能力开发胶囊吗!?这里面肯定有鬼,这我们这个世界的EA公司和微软公司有等同的问题,其中10有8,9在胶囊这个大企业中吞并很多小公司(就像是EA不仅强行收购了WESTWOOD还要把碧育恶意收购……)要么从经济上打垮别人小企业(类似与微软……)不过我们中国的电信也有那么点虽然名义上说国家支配但是到底有多少黑洞那就不多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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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暂行规定中第七条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为防止该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凭借反不正当操纵价格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该规定在第十二条特别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P>
<P>兰琪的“招牌动作”就是打喷嚏变身然后就去抢钱,这完全变成了兰琪的条件反射了。。。不过她一开始登场确实很有型~一幅强盗老手的样子,不禁让我想起了AVG冒险女王——劳拉!但是抢劫始终是不好的在加上她并不是罗宾汗那种劫富济贫的类型。而且还杀了人!!!什么!?没看到??她把别人的汽车炸爆了,里面的人还不死??不信的话你去试试看~哈哈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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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
<P>(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P>
<P>( 二)相关法条
<P> 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
<P>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
<P>终于可以停笔了~我不好想其他的了,真是麻烦啊~其实写这个文章是为了让大家知道懂得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虽然我以前在上法律课都觉得自己很懂但是真正在生活中遇到了有些事情那些自认为自己很懂的根本派不上用场所以我希望我们论坛的会员不仅仅要懂的为人处世,更重要的是不要做一个法盲………………切记!!
谢谢大家的回贴与鼓励!!!</P>
<P>PS: 这个。。。哪个。。。希望大家不要把一些新帖子沉下去。。。。我上2篇写了不到2个星期就不见了。。。。虽然制度有些松但是你们不要过了头,谢谢合作!~</P>
<P>wendy評</P>
[此贴子已经被kotenka_于2005-6-7 23:50:33编辑过]